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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已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
本人鄭重承諾: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,反映真實情況,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。
申請人簽字: 申請日期: 年 月 日
申請人變更時請填寫以下信息: 申請人身份證明類型⑦: 證件號碼: 聯系電話: 郵政編碼: 通信地址:
本表相關說明請見背面信息 注: ①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是指非企業名稱基本構成部分的調整。 ②申請信息調整時請交回核發的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或《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》并根據需要調整內容,在相應選項框“□”內劃“√”。 ③“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調整”適合投資人部分變化的情形。投資人完全發生變化的,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。 ④因字號許可方式改變而申請調整的,應當重新提交相關授權許可文件,并在備注欄中填寫授權人名稱(或姓名)及證照號碼。 ⑤如因主營業務調整,導致名稱所在新行業與同行業其他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的,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或名稱變更核準。 ⑥設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,申請人發生變更的,可由任一投資人(合伙人)在該欄空白處簽字或蓋章。變更后的申請人是投資人(合伙人)中的自然人的,無需填該欄。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,申請人發生變更的,企業在此處加蓋公章即可。 ⑦身份證明類型包括: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;護照(限外籍人士);長期居留證明(限外籍人士);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;臺灣地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護照;臺胞證;軍官退休證等。 ⑧本頁填寫不下的可另備頁面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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