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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機構報告書樣式(2015)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年度報告書 (2015年度)
謹此確認:本代表機構對年度報告書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,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、證件所引發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。
注 冊 號:
代 表 機 構 名 稱: (公章)
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
填 寫 說 明 1、本報告書適用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(含香港特別行政區、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)。 2、本報告書須如實填寫,并按期報送年報審查部門,報送時應加蓋公章。年度報告材料報送時間為當年3月1日至6月30日。 3、“代表機構登記情況”按照登記證填寫。 4、如代表機構設立單位為非企業,則“代表機構備案情況表”中“外國企業資本(資產)”、“外國企業責任形式”、“外國企業經營范圍”三項無需填寫。 5、“代表及工作人員情況”表中“代表人數(含首席代表)”為“外籍代表人數”、“港澳臺地區代表人數”、“境內代表人數“之和。“境內代表人數”為“本地人數”與“外埠人數”之和。“工作人員數”指除首席代表、代表外,在本代表機構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其他人員數量。其中,“本地人員數”指工作人員中本市戶籍人員的數量;“外埠人員數”指工作人員中外地戶籍人員的數量。“工作人員數”為“本地人員數”與“外埠人員數”之和。 6、代表機業務范圍中需經前置許可的項目包括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、會計師事務所、外國保險機構、著作權涉外機構和國(境)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及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、境外出版機構、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、外國航空運輸企業、外國證券類機構、外資銀行、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和與我國尚未建交國家的盈利性經濟組織。 7、“業務范圍中是否有須經前置行政許可的項目”如填“否”,則“前置行政許可的項目類別”、“前置行政許可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”兩項無需填寫。 8、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、首席代表姓名、業務范圍、駐在場所、駐在期限、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。“登記事項是否變更”如填“否”,則“登記事項變更日期”無需填寫。 9、代表機構的備案事項包括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、企業責任形式、資本(資產)、經營范圍及代表。“備案事項是否變更”如填“否”,則“備案事項變更日期”無需填寫。 10、“是否從事營利性活動”如填“否”,則“營利性活動類別”無需填寫;如填“是”,“營利性活動類別”從“法律服務”、“會計、審計和簿記服務”、“稅務服務”、“管理咨詢服務”、“制造、加工產品”、“采購、推銷商品”、“倉儲轉運、倉儲配送”、“安裝、調試、維修”、“商務或勞務承攬”、“投融資及市場開發”、“航空售票”、“其它”中任選一項填寫。 11、“是否在注冊地辦公”如填“是”,則“實際辦公地址”無需填寫。 12、“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”根據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條的規定,代表機構可自行選擇是否需要填寫此項目。 13、“本年度代表機構營業性收入”根據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十三條規定,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需填寫本欄目。 14、“本年度業務活動開展情況”系指本年度經由本代表機構聯系并簽署商務合同的單位名稱、項目名稱、投資或貿易金額。 15、“工商聯絡員”指本代表機構與工商部門進行日常聯系的人員。 16、外國企業存續期限選擇“長期”,則存續期限年月日無需填寫。 17、表中要求填寫幣種,如與原始業務活動發生幣種不同,按實際發生時或合同規定的外匯牌價折算,請注意各字段的單位。 18、使用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”的代表機構在進行填報時,系統自動將注冊號更換為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”。
代 表 機 構 登 記 情 況
代 表 機 構 備 案 情 況
代表及工作人員情況
工商聯絡員登記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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